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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