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事业,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