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成人教育。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自治县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普及教育阶段的学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进行适当补助。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自治县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普及教育阶段的学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进行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