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积极运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科技扶持政策,开发科技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