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推动传统民族节庆活动有序开展。
自治县加强对民族民间民俗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展示,弘扬畲族优秀传统文化,尊重畲族传统习俗和礼仪。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巩固和发展民族文化品牌,积极建设文化畲乡,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设立畲族文化发展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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