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本自治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有利于本自治县可持续发展,照顾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