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五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