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自治县有较多畲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区),其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自治县有较多畲族村(居)民居住的村(社区),其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