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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