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当占适当比例,应当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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