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