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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