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畲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