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实施本条例的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