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听取意见时,自治机关应当根据本自治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
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建设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外,还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管理权。
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深加工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的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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