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按需建立储备制度。
自治县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按需建立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