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闲、养生、健康等特色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保护特色民居,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公民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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