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
自治县设立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建设奖励资金,对在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自治县设立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建设奖励资金,对在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