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