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