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是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二)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保护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和河流自然景观。
绍兴市人民政府在通过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前,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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