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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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
第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情况应当定期考核...
第五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曹娥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觉保护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意识。对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具体履行...
第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是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第八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根据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应当达到的水质标准,规定禁...
第九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曹娥江流域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流域生态保护目标和水环境容量分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曹娥江流域县(市、区)交接断面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以上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达到Ⅱ类水质以上标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十二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
第十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
第十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曹娥江流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监理应当包含环境监理内容,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发包人、出租人发现承包人、承租人有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生态环...
第十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通过...
第十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尾水达标排放、污泥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曹娥江流域发展农业生产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支持使用有机...
第十九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按照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
第二十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曹娥江沿江水闸的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汛抗旱期间,水闸运行应当服...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曹娥江流域内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曹娥江流域内河道、航道组织疏浚、清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原则。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河道采...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
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曹娥江流域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曹娥江流域新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已...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曹娥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实施水环境生态修复和治理工程,严格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建...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曹娥江流域的干流、支流两岸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审批。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曹娥江流域上游地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生态功能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按照...
第三十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曹娥江流域内的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作为授信条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有污染行为的企业严格...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建立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
曹娥江流域水质和水量状况、企业超标排放和违法行为查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然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轧砂、洗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曹娥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引起群...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曹娥江源头水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