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曹娥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