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