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