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越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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