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情况应当定期考核,并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