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 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二)对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定期公布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对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四)组织建立曹娥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联动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跨界水污染重大事件的及时处理;
(五)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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