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曹娥江流域内的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作为授信条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有污染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水污染事故易发的区域和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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