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曹娥江流域的干流、支流两岸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审批。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