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曹娥江流域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曹娥江流域新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确定水库最小下泄流量,保持曹娥江干流各区段和支流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