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
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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