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曹娥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实施水环境生态修复和治理工程,严格保护河流自然景观和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曹娥江风光带,因地制宜发展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
经依法批准在曹娥江流域开展旅游观光和家庭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水纳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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