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原则。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经征求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内容。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经征求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内容。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