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曹娥江流域内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