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按照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