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曹娥江沿江水闸的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汛抗旱期间,水闸运行应当服从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绍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沿江闸前水质监测,及时通报水质情况;发现水质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发出警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