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内容。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该乡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并限期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