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曹娥江流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监理应当包含环境监理内容,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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