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曹娥江流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监理应当包含环境监理内容,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