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发包人、出租人发现承包人、承租人有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可能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可能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