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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