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曹娥江流域县(市、区)交接断面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以上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达到Ⅱ类水质以上标准。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建设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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