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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