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五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五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组织、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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