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四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应当依据协议、判决或者裁定,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