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二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确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