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运用科学、适当的教育方法,正确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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