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一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三)放任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五)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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