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九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抚养与监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