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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