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